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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5 作者: 阅读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粤府办〔2013〕49号),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省政府《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本地区发展绿色建筑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健全机制,落实措施,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新建绿色保障性住房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以下简称“国标”)或者《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1)(以下简称“省标”)进行审查,符合绿色建筑国标一星或省标一星A、一星B标准,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再进行专门评审,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结果和竣工验收合格资料,提出项目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等级核定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已具有能够具体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出台了当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细则、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展本地区国标一星级和省标一星A级、一星B绿色建筑评价工作

  四、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绿建委)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工作,定期将项目评审情况、公示情况、拟颁发标识的项目名单、项目简介、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项目处理等情况报省绿建委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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